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民初3233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办事处西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55375228T。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兴海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5667187K。
法定代表人:蔡穗新。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南票区九龙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3MAOU6L7418。
法定代表人:孙占录。
申请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6308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63081元(限额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张中国
人民陪审员 吕君德
人民陪审员 金桂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佳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