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保89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占录,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兴海路四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葫芦岛市鹏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辽1481民初890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和润德阳光健康城在建楼房C1座1单元606号,面积为76.5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经本院执行,2022年4月24日向兴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房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法办理查封。同日向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481民初890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汉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雁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