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河北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清平路口金庆国际商务中心1802。

法定代表人:张秀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蒲塔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蒲塔村南。

上诉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民、河北**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3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可以选择法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而产品质量纠纷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责任,仍属于合同责任。上诉人依据合同具体履行及侵权事实起诉,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案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潍坊市潍城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37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