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赞皇县吉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以南创业路以西状元城**楼138。

法定代表人:张秀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赞皇县吉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阳泽乡梁家湾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树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9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更未对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管辖约定。同时,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往来的地点均在上诉人处,即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诉人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上诉人请求给付货款,故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为合同履行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的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