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302号
申请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6楼6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96870660L。
法定代表人:钮效龙。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申请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831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31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903元,由申请人山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少委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