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保187号
申请人:杨**,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张**,女,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清平路口金庆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96870660L。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张**、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01030.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30.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董海伟
人民陪审员 雷云俭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史 洋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