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杨**、张**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保187号

申请人:杨**,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张**,女,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清平路口金庆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96870660L。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张**、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01030.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山东华彩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30.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董海伟

人民陪审员  雷云俭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史 洋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