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794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青云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声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