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7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辽宁古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0102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102民初1973号裁定书中第二页“审判长唐佳人民陪审员于阳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补正为“审判员***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