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郑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675号
申请人河南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89号3楼302室(原开封市宋都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5QRN06。
法定代表人宋乾坤。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郑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锦和苑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45481T。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申请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498671。
法定代表人李国瑞。
被申请人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商都便民服务大厦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G4TL20。
法定代表人陈杨。
申请人河南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郑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58702.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郑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零六十五万八千七百零二元九角一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