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淮阴某某局与亨达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淮安市淮阴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已明确载明“补偿总额,如专家委员会鉴定后有变动上调,按上调后的总额另行追加,补偿差价。如对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服,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乙方应将未交付的房屋征收办拆除”,并强调“协议签订后,乙方凭协议房屋交接表到甲方财务领取房屋补偿款,提前搬迁奖暂由甲方扣留,待全部房屋拆除后支付”。原告亨达公司作为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在房屋交接表所签名盖章即产生被征收人同意交付拆除房屋的法律效力,所以,亨达公司主张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时,被征收房屋交接表中的“房屋面积”为空白表格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事实难以认定。 原告亨达公司持征收部门交付的《被征收房屋交接表》,从淮阴某某局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而征收部门亦将《被征收房屋交接表》交付给被告东成公司,并将本案涉案房屋交付其予以拆除。 已被拆除的涉案房屋,已被国家征收,归国家所有。被告东成公司作为建筑物拆除企业,通过合同签订方式,已从国家征收部门合法取得本案涉案房屋的拆除权,所以,原告亨达公司要求被告东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东成公司合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拆除权,但在没有取得亨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通过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强行拆除的方式,直接侵犯了原告亨达公司5号房屋中征收部门没有进行补偿的物品所有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亨达公司要求被告东成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亨达公司主张的损失,据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013-G3010-1085-Q0001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更衣柜、桑拿房、吧台、伸缩门均已在《淮安市淮阴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予以补偿,不予采信。据原告所提交的视频,仅能看到锅炉、部分办公桌、椅以及一台台式旧电脑、一台旧电视机,其他物品未展现。由于5号房屋已成废墟,难以查清具体损失物品,本院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酌定原告的损失为30000元,由被告东成公司赔偿。因被告尤怀民系被告东成公司的职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用人单位来承担,故原告亨达公司要求尤怀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