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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郝**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潘民初字第0550号
原告郝**,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栾红生,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郝**与被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