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11民初1790号
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堂子巷东面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延安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未到庭),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拆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