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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 <title></title> </p>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潘执字第0061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都潘民初字第05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但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都潘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