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562-1号
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71917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30室。
法定代表人:孙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7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7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1915元,由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娅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