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562号
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71917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30室。
法定代表人:孙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保全费1915元,合计4657.5元,由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娅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