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484号
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336446,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绍兴路17弄3-4号P26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鲍莹盈,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9元,减半收取3299.50元,由原告上海雍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