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16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20830053517804M,住所地盱眙县凹土科技园科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孙亚妹,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6237元,保全费4857元,合计11094元,由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