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644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MUA5J7P,住所地洪泽区东双沟镇府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