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644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MUA5J7P,住所地洪泽区东双沟镇府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