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280号
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沈阳宇信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波
审判员宁伟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