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199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21民初6199号
原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响水县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规划市政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港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规划设计费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规划设计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响水县双港镇总体规划设计,费用总额为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月、6月向原告支付规划设计费100000元,剩余150000元,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给付。
被告双港镇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且隐瞒了导致合同未能及时履行到位的有关重要事实。原告诉称在2015年7月与双港镇签订了规划设计技术合同,后因我们未履行付款义务,所以诉至法院。事实上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到位的主要原因的原告只向我方提供了规划设计初稿,后该初稿未能通过县有关部门预审,且镇新任主要领导人又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所以该初稿没有继续进行后续设计。之间由于双方协调沟通不到位,且原告未能按照我方的要求予以及时修改,导致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未能实际完成和报批。这本身也不是我们的过错,因此我方才按照合同的约定拒付剩余的设计费。2、我方建议原告继续将合同履行到位,修改完善双港镇总体规划设计,并积极配合我方尽快报批顺利通过上级评审,待合同履行到位后我方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设计费。3、如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双港镇总体规划设计并通过上级有关审查,我方保留追讨已支付设计款的权利。综上,我们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到位的主要原因不在我们一方的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围绕自己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2015年7月15日规划设计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双港镇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
2、2016年8月4日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联已经交给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包括2016年1月6日、2016年6月23日增值税发票2张),证明被告已经支付规划设计费1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规划设计费15万元的事实;
3、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催要规划设计费;
4、响水县双港镇总体规划评审稿,证明原告方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并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全部的义务,该评审稿我们给15万元发票的时候一起给了双港镇。
被告双港镇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已经付过100000元的规划设计费没有异议,对2016年8月4日的发票我要回去核实;对证据3存在异议,我要回去核实;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双港镇针对自己的辩称举证如下:
提供原告方提供给我们的响水县双港镇总体规划简本。
原告对该简本没有异议,但是庭审中我们提供的评审稿,也交给了被告方。
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规划设计技术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工程名称:响水县双港镇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地点:双港镇,委托方:双港镇人民政府(甲方),承接方: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约定:“一、项目名称:响水县双港镇总体规划。二、规划设计范围、内容和要求1、规划这几范围:规划区约定规划范围为双港镇行政区范围。2、规划设计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五、规划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收费标准:合同收费总额为贰拾伍万元整。2、付款方式及时间:按规划进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交付规划费的20%作定金,计伍万元;(2)初步方案确定后付规划费的20%,计伍万元;(3)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前交付规划费的50%,**拾贰万伍仟元;(4)提交最终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时,结清所有项目余款。六、其他事项1、乙方提交全套规划设计成果,参加相关上级审查,可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补充、完善。如需进行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甲方应另行支付乙方费用。或者中止本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3、因非乙方原因而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评审或报批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论本规划评审或报批与否,按合同总金额向甲方要求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递交了全套设计成果。被告双港镇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10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与被告双港镇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双港镇应当在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提交最终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时,结清所有项目余款。被告双港镇辩称,未付款原因系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未能将合同履行到位,审计规划未通过评审。根据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积极要求要求进行评审,被告未能配合。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因非乙方原因而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评审或报批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论本规划评审或报批与否,按合同总金额向甲方要求结清余款。”被告双港镇应向原告盐城规划市政公司付清剩余款项150000元。被告双港镇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费1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8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