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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告):***,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居住地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士   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晨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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