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新疆宏筑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筑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筑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延期给付案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1执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耿
审判员 姜 英 林
审判员 ***达肯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