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新疆宏筑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8层A座28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筑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