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2831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中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系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冬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王凯,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新澳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新澳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新澳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鲁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欧阳曼
书记员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