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5201号之一
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1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79149683L。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钰,系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宁,系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4号(4-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79136559R。
法定代表人:曲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83元,均由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巧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