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157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曲冬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鉴”)、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坤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董志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展净
书记员陈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