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157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军,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冬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孙奇,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64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海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安 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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