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157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军,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冬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孙奇,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64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海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安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