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205号
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4号(4-6-1)。
法定代表人:曲冬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肖德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维,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邸俊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习慧子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