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98号
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4号(4-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8.00元,减半收取计2,659.00元,由原告辽宁东鑫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