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浩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3980号
原告:白浩亮。
委托代理人:成明、郑琢玲。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告:辽宁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浩亮与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宁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浩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7元,减半收取65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