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012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刘伏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63-2号26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