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0124号
原告:***,男,198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负责人:石国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曹莹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刘伏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63-2号26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絮。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通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1元,减半收取37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