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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沃美汇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4801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瑞 书 记 员  郭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