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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沃美汇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4801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瑞 书 记 员  郭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