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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青城某某成建材商店、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2民初1841号 原告:凤城市青城***成建材商店,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青城子村新式街后大地。 经营者:***,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凤城市。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男,48岁,自由职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凤城市青城***成建材商店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凤城市青城***成建材商店于2023年6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青城***成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原告凤城市青城***成建材商店承担。 审 判 员  单 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