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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十间某某圣酒坊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684号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镇***村。 经营者:***,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