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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684号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镇***村。 经营者:***,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