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684号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镇***村。
经营者:***,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7号(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库县十间***圣酒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