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800号博鳌国际印刷包装城22号楼北单-202,北单-201。 法定代表人:王植理,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凤凰西路1808号锦绣好家小区内三层北向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西大园西街13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7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审计、悬赏等执行措施。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