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士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荣,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鑫,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6月13日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辉,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西伏,男,1954年4月3日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凌海市司法局余积司法所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山,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刘强,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上诉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喜山,原审被告刘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一审判决书载明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本案应查清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喜山的真实法律关系,必要时,可要求赵喜山到庭参加诉讼。关于工程款,《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面积计算。2020年8月17日,***与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量说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核算主体人工费。请一审依据证据情况依法计算工程款,并依法查明本案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及相关价款。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该证据是否真实,请一审法院进一步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8元、葫芦岛虹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刘亚伟
审判员  钟金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媛媛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