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麦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桂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丹,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2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