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86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钰淼、**(实习),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苏0826民初86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