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8637号之二
原告: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钰淼、**(实习),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能捷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