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965号
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64FK5D。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陵园对面开尉公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卞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PMF145。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