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26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襄河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BT1Y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根,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6676377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根、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和根、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0年9月25日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根、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