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235号
原告:***,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咏琪,女,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咏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