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678号 原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 原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892014.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41087元(以892014.9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141087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为委托代理关系。被告2015年12月14日中标案外人淮安市淮阴区***乡粮油管理所发包的仓库建设工程。2016年1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决算量为准,第三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身份在与被告的施工合同签字。2017年6月7日被告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案外人淮安市淮阴区***乡粮油管理所,2018年9月19日,案涉工程送审后审定最终价为18087064.95元,经原告核实,案外人淮安市淮阴区***乡粮油管理所除质保金外,其他进度款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项18040636.27元。被告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拖欠原告的工程尾款一再搪塞,拒不支付给原告,导致案涉工程交付后,部分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员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进而不断通过信访、诉讼方式向原、被告进行维权,被告才进行代支付部分农民工劳务工资。经被告与第三人转账结算,给付原告的工程款合计为17195050元,尚欠原告的工程尾款892014.95元,这点被告是明知的(由指定账户第三人收取被告的转账),尚欠原告应付款项原告至今未收到。基于被告对案涉工程并未实际施工,原告至今不仅未收到在被告处的工程尾款,还因被告的原因额外支出几十万款项,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已经以约定仲裁的形式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履行该合同的主管,且该约定是明确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原告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应向相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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