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财保258号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茂,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大橡木(苏州)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78,606.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878,606.3元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橡木(苏州)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60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