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某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91民初1024号
原告: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323号(送达地址为潍坊高新区金融广场6座3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中某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樱前街与志远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南熙悦售楼处二楼综合办公室(送达地址为潍坊市潍城区中南林清月营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宝能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中某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锦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某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某锦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某宝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某锦城公司支付原告瀚某宝能公司工程款2,245,053.2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瀚某宝能公司与被告中某锦城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自2020年开始承包被告潍坊熙悦项目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现原告均已按合同履行完毕,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中某锦城公司辩称,被告只欠付880203.02元,原告主张金额错误。1.关于《潍坊熙悦1#、2#、3#、9#、10#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515870.61元并未到期,被告无需支付,且原告尚有167412.21元的发票未开具。2.关于《潍坊熙悦8#、15#、16#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扣除4500元扣款后的质保金467249.77元并未到期,被告无需支付。3.关于《潍坊熙悦(含19#-21#、26-31#)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1257432.88元的70%(880203.02元)到期,剩余的30%(377229.86元)未到期无需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5日,发包方(甲方)中某锦城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瀚某宝能公司签订《潍坊熙悦二期(含19#-21#、26#-31#)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免费保修期限:涂料2年、保温5年、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保修款为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后保修期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工程质量保修约定维修,导致物业公司代替工程乙方实施修理,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已经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双方签署质保金结算证明,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5148657.54元,质保金比例5%,质保期涂料2年、保温5年,质保金金额1257432.88元,质保金起算日期(竣工验收完成日期)2020年11月25日,质保金到期日期:2022年11月25日(返质保金的70%)、2025年11月25日(返质保金的30%)。
2020年12月10日,发包方(甲方)中某锦城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瀚某宝能公司签订《潍坊熙悦8#、15#、16#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免费保修期限:涂料2年、保温5年、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保修款为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后保修期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工程质量保修约定维修,导致物业公司代替工程乙方实施修理,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已经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双方签署质保金结算证明,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9344649.77元,质保金比例5%,质保期5年,质保金金额467232.49元,质保金起算日期(竣工验收完成日期)2021年6月26日,质保金到期日期2026年6月26日。
2021年5月15日,发包方(甲方)中某锦城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瀚某宝能公司签订《潍坊熙悦1#、2#、3#、9#、10#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免费保修期限:涂料2年、保温5年、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保修款为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后保修期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工程质量保修约定维修,导致物业公司代替工程乙方实施修理,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已经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双方签署质保金结算证明,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0317412.21元,质保金比例5%,质保期5年,质保金金额515870.61元,质保金起算日期(竣工验收完成日期)2022年8月8日,质保金到期日期2027年8月8日。原告辩称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根据合同应为2021年9月15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与合同约定一致,故本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质保金证明载明的2022年8月8日予以确认。
原、被告对以上工程质量保修金数额及未返还无异议。原告主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原、被告约定超过两年返还的约定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均应予以返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原、被告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修金条款有利于促使原告更好的履行保修义务。另原告辩称,被告因存在多个诉讼,财产被法院冻结,已无能力履行付款义务,若存在质保金不到期的情形,亦属于预期违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关于质保金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故案涉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后保修期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无息返还,但案涉《潍坊熙悦二期(含19#-21#、26#-31#)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潍坊熙悦8#、15#、16#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70%的返还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按约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已到期质保金金额经计算为1207265.76元[(1257432.88元+467232.49元)*7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原告未提交诉讼前追要的证据,本院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即3.45%/年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的相关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中某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207265.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07265.7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3.4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瀚某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95元,由被告潍坊市中某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65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