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04执22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瀚正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99-3-06号中城国际18楼。
被执行人:山东央琦豪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张庄镇正阳东路18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张庄镇正阳东路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瀚正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央琦豪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4执2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