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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滨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海港街与大九路西800米。
被告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化街65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