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403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
被告:江苏通南九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2716171P。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学府路与淮河明珠路交叉路口向西约50米。
法定代表人:李仁松,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江苏通南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