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815号
原告:大生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7984507L,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通南九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30072716171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政府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生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南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日向原告大生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生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